大坑東宣道小學校友會會章
(20081213日會員大會執行修訂)

第一章 會名

本會定名為(中文) 大坑東宣道小學校友(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Alliance Primary School Tai Hang Tung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章 宗旨

本會為大坑東宣道小學(以下簡稱母校)法團校董會認可之附屬團體。秉承母校辦學宗旨,促進校友對學校之愛護及支持, 並籌辦各類有益身心之活動及公益事工,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 發揚母校之精神。

第三章 會址

本會以母校之校址為會址

(九龍大坑東棠蔭23 號及 13 號 大坑東宣道小學)

第四章 組織

本會由母校校友組成,其組織如下:

4.1 名譽會長: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4.2 顧 問: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及委派一名老師出任, 負責指導一切會務,可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 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必須獲所有顧問批准, 方為有效。

4.3 理 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4.4 監 察 會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並有權否決理事會之事會之決議。 第五章 會員資格 

第五章 會員資格

5.1 基本會員:凡曾就讀母校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5.2 名譽會員:凡現在或曾在母校任職之人士,均可申請為名譽 會員。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

6.1 基本會員:

(i) 具有選舉、罷免、建議及表決權。

(ii) 凡年齡在 18 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具有被 選為理事及校友校董權。

(iii) 18 歲以下之基本會員,只具被選為理事 權,不具被選為校友校董權。

(iv)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v)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6.2 名譽會員:

(i)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ii)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

第七章 會員之義務

7.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7.2 會員須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議決之事項;

7.3 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 過執行。) 

第八章 會員大會

8.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8.1.1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8.1.2 選舉理事及推選兩名 18 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出席監 察會;

      8.1.3 檢討及通過本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8.1.4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8.2 召開會員大會

      8.2.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主席召 開;

      8.2.2 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8.2.3 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為基本會員之十分一或不 少於三十人;

      8.2.4 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 法定人數出席,則宣佈流會,該會議必須在十四天內 再次舉行,仍須於

               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 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8.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通過認為有需要召開,方可舉行;理事會主席必須於接到請求書之日起在十四天內召開,召開會議之方法及其法 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

8.4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 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 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之議 案則須參照本會章第十四及第十五條之方法處理。 

第九章 理事會

9.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理事會處理。
9.2 理事會之權責:
      9.2.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9.2.2 釐定本會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9.2.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9.3 理事會的組織:
      9.3.1 理事會為會 員大會 休會期間之執行 機 構,理事人 數及
      職位可由應屆理事會議訂。
      9.3.2 所有理事均為義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9.3.3 理事選舉
      理事任期將屆滿,應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 會舉行前兩個月發信通知各基本會員。各基本會員 可提名其他基本會員或自薦為候選 人;候選名單須於會 員大會十四天 前 寄 發 與 各 基 本 會 員 圈 選 , 選 舉 形 式 為 一 人 一 票制;各選票須於 會員大會前投入本會選票箱,或以郵遞方式寄達大會,該票箱 只能於會員大會 中開啟及點算,以票數高低順次最高票數 者當選為理 事,其餘候選人則為候補理事。
      9.3.4 新選出理事應於週 年大會選出之日 起 七天內舉行 新任
      理事會議及互選職位。新舊 理事移交手續 應於新理事
      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
      9.3.5 理事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主 席(1 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
      大會及理 事會會 議;領導理事會開展
      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
      政狀況。
      副主席(1 人):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文 書(1 人):負責準備本會會議議程、一切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對外的書信來往,保存印信、文件及檔案。
      司 庫(1 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
      司 數(1 人):負責每月編制月結,交理事會通過;每年須制定財政 預算及結算書 ,交理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聯 絡(2 人):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
      康 樂(2 人):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總 務(2 人):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9.3.6 遇有理 事離 職,由 理事會安 排遞補空 缺,如 遇主 席出
      缺,由副主席遞補。
9.4 理事會會議常規
      9.4.1 一年舉行會 議最少 四次,如 主席認 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9.4.2 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理事;
      9.4.3 每次會議出 席人數 必須不少於全體理事人數的二 分之一,否則作流會論。

第十章 監察會
10.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機構;
10.2 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是否依照本會會章執行一切會務,並有權否決理事會的議決事項;如理事有瀆職行為,可暫停其理事之職務。
10.3 監察會成員: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一人、母校推薦兩名資深老師及由會員大會選出兩位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組成。
10.4 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兩位成員,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三屆。惟理事會成員不能出任監察會成員。
10.5 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之職;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監察會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

第十一章      財務
11.1 本會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11.2 如要修改會費,需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11.3 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及監察會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11.4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第十二章      校友校董選舉
12.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5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校友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充當校友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12.2 理事會在接獲法團校董會之書面要求,須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校友會基本會員,註冊為學校的校友校董。
12.3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由一位理事擔任,負責統籌、安排及執行整項選舉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12.4 候選人資格
12.4.1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惟候選人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2.4.2 凡校友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12.4.3 所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十位基本會員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12.5 提名期
12.5.1 提名期不可少於14天。
12.5.2 每位基本會員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12.6 選舉
12.6.1 每位基本會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2.6.2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12.6.3 選舉制度及程序須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12.6.4 每位基本會員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學校。
12.6.5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包括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12.6.6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12.6.7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12.7 理事會須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12.8 提案程序
校友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 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12.9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2.10罷免

理事會如認為校友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按選舉校友校董時所採用的投票方式,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董註冊。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退會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如超過三個月不交會費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13.2 罷免
理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理事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籍。
13.2.1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者;
13.2.2 擅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13.2.3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第十四章      修改會章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於法團校董會同意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再提交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執事會通過接納。

第十五章      解散校友會
15.1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15.2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該校法團校董會有全權解散校友會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商討解散之安排。
15.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決定,以作安排。

~ 本會章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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